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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教师管理规定

作者:时间:2023-02-08点击数:

第一条  为加强临床教师的管理,提高教学能力,增强教学意识,根据《宁夏医科大学任课教师职责》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临床教师的教学工作由各教学系及科室负责统筹安排。

第三条  临床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
(一)具有良好的医德和师德,爱岗敬业,为人师表,能够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。

(二)热爱医学教育事业,服从教学安排。

(三)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,教学态度严谨,能够胜任临床教学工作。

第四条  各级临床教师应承担的教学任务

各级临床教师采取阶梯制授课原则,具体如下:

(一)住院医师

1.住院医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,应承担临床实习带教任务。

2.高年资住院医师承担临床见习授课任务。

3.高年资住院医师承担实习小讲课、操作示教等教学任务。

(二)主治医师

1.根据科室实际情况,可以承担临床实习带教任务。

2.承担临床见习授课任务。

3.承担实习小讲课、操作示教等教学任务,可协助主持教学病例讨论。

(三)正、副主任医师

1.承担理论授课任务。

2.根据科室实际情况,可以承担临床见习带教任务。

3.主持教学查房、教学病例讨论等教学任务。


4.参加下级医师教学能力的评估与考核。

第五条  教师发展与师资培训

临床教师应按照专业技术职称,参加不同阶段的教学培训,考核合格后方能承担教学任务。

(一)住院医师:新入职住院医师应参加新职工岗前教学能力专项培训并通过考核;通过教学系内部见习授课试讲;参加各类教案书写、命题、阅卷等教学专项培训;接受各类教学方法培训。

(二)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:通过教学系内部理论授课试讲和医院青年教师理论授课试讲;参加各类教案书写、命题、阅卷等教学专项培训;接受各类教学方法培训。

第六条  参加教学活动

临床教师有义务参加学系或科室集体备课、试讲、公开示范课等教学活动;承担临时性教学培训与考核任务;参与讨论制定教学系的各项制度、规划和方案等;服从教学系或科室安排,承担一定时间的教学秘书工作

第七条  凡违反教学有关规定,出现以下情况者,应停止教学工作,按照《宁夏医科大学教学差错、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》给予处理。

(一)违反师德规范者。

(二)不服从学系教学安排,拒绝教学任务者。

(三)有严重教学差错、事故,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
1.授课迟到、早退、旷课;

2.无原因私自调课,影响课程进度;

3.不依据教学大纲授课,或自行删减、更改课时内容,影响教学质量;

4.向学生泄漏试题。

第八条  本规定适用于临床医学类,口腔医学、药学、护理学等专业。

第九条  本规定由医学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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